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教师指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师以及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专业课教师应先到企业实践不少于8周后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每年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至少1周。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员工培训、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职业院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要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订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将企业实践纳入职业院校教师省级培训规划,对全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各设区市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建立区域内行业组织、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沟通、磋商、联动机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接收教师实践的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应将其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等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除组织教师参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外,职业院校还应自主组织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办法,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推动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第十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办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在行业中代表性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职工培训基础较好、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骨干企业,作为重点联系的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院校整合校内外企业资源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实践期间按学校标准核定教学工作量,按每天8学时计培训学时,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对教师企业实践中承担职工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并纳入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对所辖企业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参加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会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将教师企业实践及实践后发挥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